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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设备维护建议(防火、防爆对策措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做好预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从理论上讲,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消除一切着火源,这两项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仅采取一种措施是不够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程度。另外,还应考虑其他辅助措施,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减少危害的程度,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些都是在防火防爆工作中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
1、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的原则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1)取代或控制用量。
在工艺上可行的条件下,在生产过程中不用或少用可燃可爆物质,如用不燃或不易燃烧爆炸的有机溶剂(如CCl4或水)取代易燃的苯、汽油,根据工艺条件选择沸点较高的溶剂等。
(2)加强密闭。
为防止易燃气体、蒸气和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设法使生产设备和容器尽可能密闭操作。对具有压力的设备,应防止气体、液体或粉尘溢出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真空设备,应防止空气漏入设备内部达到爆炸极限。开口的容器、破损的铁桶,容积较大且没有保护措施的玻璃瓶,不允许贮存易燃液体;不耐压的容器不能贮存压缩气体和加压液体。
为保证设备的密闭性,对处理危险物料的设备及管路系统应尽量少用法兰连接,但要保证安装检修方便;输送危险气体、液体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盛装具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底部尽可能不装阀门,腐蚀性液体应从顶部抽吸排出。如用液位计的玻璃管,要装设坚固的保护装置,以免打碎玻璃,漏出易燃液体。应慎重使用脆性材料。
如设备本身不能密封,可采用液封或负压操作,以防系统中有毒或可燃性气体逸入厂房。
加压或减压设备,在投产前和定期检修后应检查密闭性和耐压程度。所有压缩机、液压泵、导管、阀门、法兰接头等容易漏油、漏气部位应经常检查,填料如有损坏应立即调换,以防渗漏。设备在运行中也应经常检查气密情况,操作温度和压力必须严格控制,不允许超温、超压运行。
接触氧化剂如高锰酸钾、氯酸钾、硝酸铵、漂白粉等生产的传动装置部分的密闭性能必须良好。应定期清洗传动装置,及时更换润滑剂,以免传动部分因摩擦发热而导致燃烧爆炸。
(3)通风排气。
为保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在厂房生产环境中其浓度不超过危险浓度,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在防火防爆环境中对通风排气的要求应按两方面考虑,即当仅是易燃易爆物质,其在车间内的浓度一般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4;对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质,在有人操作的场所,还应考虑该毒物在车间内的最高容许浓度。
应合理选择通风方式。通风方式一般宜采取自然通风,但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通风气体不能循环使用;排风/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风机室,送风系统应送入较纯净的空气;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通风设备,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厂所使用的通风机和调节设备应防爆。
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的粉尘和容易起火的碎屑的排风系统,其除尘器装置也应防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流体宜在进入排风机前选用恰当的方法进行除尘净化,如粉尘与水混合会发生爆炸,则不应采用湿法除尘。
对局部通风,应注意气体或蒸气的密度,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要防止其在低洼处积聚,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要防止其在高处死角上积聚。有时即使是少量气体也会使厂房局部空间达到爆炸极限。
设备的一切排气管(放气管)都应伸出屋外,高出附近屋顶;排气不应造成负压,也不应堵塞。如排出蒸气遇冷凝结,则放气管还应考虑有加热蒸气保护措施。
(4)惰性化。
在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中充入惰性气体,可降低氧气、可燃物的百分比,从而消除爆炸危险和阻止火焰的传播。在以下几种场合常采用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消除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这些着火源都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温表面。
对于易燃液体的加热应尽量避免采用明火。一般加热时可采用过热水或蒸汽;当采用矿物油、联苯醚等载热体时,加热温度必须低于载热体的安全使用温度,在使用时要保持良好的循环并留有载热体膨胀的余地,防止传热管路产生局部高温出现结焦现象;定期检查载热体的成分,及时处理或更换变质的载热体;当采用高温熔盐载热体时,应严格控制熔盐的配比,不得混入有机杂质,以防载热体在高温下爆炸。如果必须采用明火,设备应严格密封,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建筑或隔离,并按防火规定留出防火间距。
在使用油浴加热时,要有防止油蒸气起火的措施。在积存有可燃气体、蒸气的管沟、深坑、下水道及其附近,没有消除危险之前,不能有明火作业。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制度进行。汽车、拖拉机、柴油机等在未采取防火措施时不得进入危险场所。烟囱应有足够的高度,必要时装火星熄灭器,且在一定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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