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船底防锈漆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浸没于海水的钢质船舶船底部分防锈漆配套系统,也可用于其他海洋钢质结构设施的水下防锈系统。
2.引用标准
GB 1728漆膜、腊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 1763漆膜耐化学试剂性测定法
GB 3186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5210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拉开法
GB 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防锈等级
GB 9286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 9750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3.分类和组成
3.1完整的防锈漆配套系统其防锈有效期分为:
一级防锈有效期30个月
二级防锈有效期18个月
三级防锈有效期12个月
3.2完整的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应由防锈底漆、中间层漆或包括车间底漆而组成。除非另有说明,本标准所规定的防锈漆性能、测定方法适用于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必须能在通常自然环境条件下涂覆和干燥(或固化)。
4.1.2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的各漆层的干燥时间按产品标准规定。
4.1.3船底防锈漆系统的各漆层膜厚度必须符合施工规范或技术要求。
4.1.4船底防锈漆必须能与相应的车间底漆及相应的防污漆配套使用,所构成漆膜应达到规定的防锈能力。
4.1.5完整的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应与船舶使用的阴极保护相适应。船底漆漆膜耐阴级保护电位适宜的电位值范围为-0.8~-1.2V(相对银/氯化银参比电极)。
4.1.6在维修船底时,应能用原系统的船底防锈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系列船底防锈漆进行修补。
4.2技术指标
4.2.1单独船底防锈底漆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干燥时间
表干,h
实干,h不大于
附着力,级不大于
耐盐水性
浸盐水21d
按产品技术要求
24
2
漆膜无脱落,允许锈蚀面积不超过5%